办公电话:0773-7592256
手机号:18290046416
Q Q:2582223161
邮箱:gxglhxcpa@163.com
地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 9号佳信华庭1-7-2
俗话说,龙生九子,子子不同。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总额,也是如此,包括了9种不同属性的收入类型。企业所得税上为什么要明确收入总额概念?为什么要重视所得税收入总额口径?二问连发,容我一一道来。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九种形式。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是在会计的基础上调整出来的么,为什么还要制定收入的确认范围呢?理由有二:
再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个收入总额不仅明确了企业取得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还明确了各种收入的来源,在列明8种收入来源基础上,又添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收入,可谓全面覆盖、一网打尽。需要明确的是,同一项业务,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和按税法确认的收入,两者口径和金额基本一致。
为什么要重视《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概念?因为它不仅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起点,还是判断纳税人能否享受优惠的重要指标。许多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强调:本文件中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比如,核定征收企业税额计算、高新技术企业计算高新产品占收入比例、软件企业优惠享受、加速折旧企业所属行业判断、研发费加计扣除行业判断、西部大开发优惠行业判断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