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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甲房地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三季度预售A项目,取得不含税预售收入5500万元。截至9月底,A项目尚处于开发阶段。城建税及附加税的税率是12%,土地增值税按4%预缴,销售未完工项目适用的计税毛利率是15%。
 
 甲公司计算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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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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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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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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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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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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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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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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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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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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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毛利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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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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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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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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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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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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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缴城建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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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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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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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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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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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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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缴的税金及附加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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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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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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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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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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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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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
 
 对甲公司的计算过程,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质疑,认为甲公司不应扣减预缴的城建税、附加税和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给出的理由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的规定,申报表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企业应填列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即:预计毛利额=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对甲企业来说,当季度的预计毛利额应为825万元。
 
 甲公司则认为,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表说明,在计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时,允许扣除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因此,在季度预缴时,也应该允许扣除实际发生的相关税金。而且,部分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明确可以扣除。例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即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原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
 
 分析: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等于预计毛利额?案例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说明出发,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问题就在于,两张报表对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定义不同。
 
 预缴申报表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预计毛利额,而年度纳税申报的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预计毛利额-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目前,部分税务机关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也有不少地区并未对此进行说明。
 
 因此,在政策未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明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扣减当期预缴的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规避相应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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